河南省仪器仪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简称豫仪协)。其英文译名是HENAN INSTRUMENT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IMA
第二条 本会是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促进河南省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繁荣河南省仪器仪表事业,振兴河南省仪器仪表工业,促进仪器仪表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快河南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国资委,在业务上同时受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指导。本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河南郑州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s://www.hnyqyb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促进仪器仪表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 普及仪器仪表专业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仪器仪表新技术、新产品、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举办仪器仪表新技术、新产品展示展览;
(三)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论证、评议、评估、评审、培训、咨询等软科学项目的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团体标准审核、产品、技术水平评价等服务;
(四) 编辑、出版、发行仪器仪表类学术刊物与书籍资料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 举办仪器仪表领域各种形式的科技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发现、推荐、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仪器仪表专业人才、优秀论文作者和行业协会先进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七)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订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八) 兴办有关仪器仪表领域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广大会员服务;
(九)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 促进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本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普通会员: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中高级工人技师(或相当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仪器仪表专业人才;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仪器仪表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仪器仪表相关领域组织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四)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仪器仪表专业人才,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高级会员。
1. 在仪器仪表相关领域内有卓越贡献的技术专家;
2. 获得国家、部、省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3. 在国内外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撰写出版过科技著作;
4. 有比较突出成就的仪器仪表专业人才。
(五)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秘书处受理审查报理事会批准。会员证书由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由行业协会秘书处颁发。
2.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高级会员推荐介绍,经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六)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在河南省区域内、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修改章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管理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措行业协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行业协会急需处置的事项,可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会议决定处置,会后应将处置情况向常务理事会通报,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作风正派,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出具委托书,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为长期热心参加本会或为本会做出较大贡献并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理事长的人士,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行业协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通过市行业协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60人。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定章程。
分会委员会任期为四至五年。
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条 本会和市(县)行业协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分会与市(县)行业协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